离职补偿计算器(N / N+1 / 2N 一次算全)
入职日期 + 离职日期 + 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→ 工作年限与 N,N+1 代通知金与违法解除 2N 对照,高薪自动套 3 倍社平封顶
输入
按整月计工作年限(不满整月的剩余天数不计)
应发口径,含奖金/津贴/补贴
留空 = 按非高薪算(不封顶)
N+1 的「1」按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算
离职补偿怎么算:N、N+1 与 2N 的区别
N(经济补偿)是法定基础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: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;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算;不满六个月的,支付半个月工资。月工资 = 离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,按应发口径(含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货币性收入)。协商解除、用人单位提出、经济性裁员等合法解除/终止情形,按 N 支付。
「N+1」的 +1 有严格适用条件。第四十条列了三种情形: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、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——用人单位以此解除但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的,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(代通知金)。两个常见误区:其一,「1」按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算,不是 12 个月平均工资;其二,协商解除(第三十六条)本身没有法定「+1」,谈出来的 +1 是谈判结果。
高薪有「3 倍社平封顶 + 12 年上限」,非高薪没有。第四十七条第二款: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,补偿标准按 3 倍封顶、支付年限最高按 12 年。注意这是高薪情形的专属规则——月薪不满 3 倍社平的,干 15 年就按 15 个月算,不存在 12 年封顶。页面在你填入社平工资后会自动判定是否触发封顶。
2N 是违法解除的代价。第八十七条: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,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——先按第四十七条算出 N(含高薪封顶规则),再乘以 2。实务中主张 2N 与主张 N 只能二选一。是否「违法」要看解除理由与程序,建议留存解除通知书、工资流水与考勤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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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按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: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;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;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。月工资 = 离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,按应发口径计算(含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货币性收入,以工资条/银行流水核对最准)。
「+1」是代通知金:用人单位依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(医疗期满、不能胜任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、客观情况重大变化)解除,又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的,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。注意两点:「1」按你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算(不是 12 个月平均工资);且只适用于第四十条情形,协商解除(第三十六条)并不必然有「+1」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: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、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,补偿标准按 3 倍封顶、支付年限最高按 12 年。注意:不满 3 倍社平的,年限没有 12 年上限——「12 年封顶」是高薪情形的专属规则,常被误解。
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:按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七条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——先按第四十七条算出 N(含高薪封顶规则),再乘以 2。仲裁/诉讼中主张 2N 后一般不能再同时主张 N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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