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假计算器(天数档位 · 入职离职折算 · 未休补偿)
累计工龄 + 入职日期 → 今年该有几天年假;当年入职自动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;离职情形算出未休天数与 300% 工资补偿
输入
含之前所有单位的工作年限(社保/合同可证),不是入职现单位的日期
当年入职的,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今年年假
离职当年按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天数,多休的不扣回
在职情形按这一年的 1 月 1 日定档
未休补偿口径: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
年假天数怎么定:5 天、10 天还是 15 天
档位只看「累计工作时间」。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三条: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,年休假 5 天;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10 天;已满 20 年的 15 天。这里的"累计工作时间"按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三条,是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期间,以及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的期间——也就是说换工作不清零,社保记录、劳动合同、离职证明都可以作为工龄证明。
当年新入职要折算。实施办法第五条: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条件的,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=(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÷ 365 天)× 全年应享天数,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。比如 7 月 1 日入职、全年应有 10 天,剩余日历天数 184 天,184÷365×10 ≈ 5.04,取整为 5 天——小数那 0.04 天没有。
离职当年同样折算,多休不扣回。实施办法第十二条:当年度应休未休天数 =(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÷ 365)× 全年应享天数 − 当年度已休天数;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补偿,而已经多休的天数用人单位不得扣回。
未休年假不是作废,是折钱。实施办法第十条:对应休未休的年假,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%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,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——即在你正常月薪之外,每未休 1 天再补 2 倍日工资。日工资 = 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÷ 21.75。
哪些情形当年没有年假。条例第四条列举: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假天数的;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;累计工龄 1~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、10~20 年 3 个月以上、20 年以上 4 个月以上的。发生这些情形的当年不再享受年假。
关于本页的数据。日期与工资只在你浏览器里做算术,页面不发起任何网络请求,不写 localStorage、cookie 或网址参数,刷新即清空。年假的安排与跨年度综合计算可由单位制度另行规定,公司福利年假(多于法定天数的部分)按单位制度处理,本页只算法定部分。
常见问题
按累计工作时间算,不是现单位司龄。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三条明确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期间,换工作不清零。实务中用社保参保记录、历次离职证明或劳动合同来证明累计工龄。
折算:(入职后今年剩余日历天数 ÷ 365)× 全年档位,向下取整——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。本页在你填的入职日期落在计算年份内时会自动按这条折算,并注明计算过程。
不合法(单位原因没安排休的情况)。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先折算出你离职当年的应休未休天数,再按第十条以日工资的 300%(月薪之外再补 200%)支付未休年假工资。只有两种情形例外:单位安排了年假、你本人书面提出不休的,可以只支付正常工资;折算不足 1 整天的部分本来就不支付。
月计薪天数 21.75 =(365 天 − 104 天休息日)÷ 12,是原劳动部规定的日工资折算基数(法定节假日是计薪日所以不剔除)。未休年假的日工资 = 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 ÷ 21.75。
本页只算法定年假。多数公司给出的高于法定的天数(如入职即 10 天、15 天)属于福利年假,其折算与未休处理按公司制度执行,离职时福利部分能否折现以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为准。
不会。全部在浏览器本地计算,页面不发起任何网络请求,不写 localStorage、cookie 或网址参数,刷新即清空。本页为法条估算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